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21 点击数: 责任编辑:李学桥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为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为入驻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提供服务,保证创业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业中心在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具体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条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创业中心。其中,大学生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工作室是指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实践团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创业中心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帮助聘请指导教师、法律顾问,对学生进行开业指导、帮助学生申请小额贷款和熟悉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

(二)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考评,建立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年度评估制度和清退措施,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

(三)建立孵化成功企业的退出机制,指导优秀企业申报相关基金,为成熟企业提供促进其进一步成长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驻条件

(一)大学生企业

1.本院在读的大学生已在新郑或郑州创办的企业;

2.本院在读的大学生与他人合伙已在新郑或郑州创办的企业,大学生必须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股份(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必须占企业总股份的30%以上;非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必须占企业总股份的50%以上)。

(二)大学生工作室

1.创业中心鼓励本院在读的大学生组建创业团队,创建工作室,并依托工作室向创业中心申报创业项目,申请入驻创业中心;

2.申请入驻创业中心的工作室应该具有较好的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较好。

(三)申请入驻的企业和工作室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有运营项目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入驻流程

(一)学生提出入驻申请,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入驻申请登记表》、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系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给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同时报名参加学院创新创业大赛。

(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学院创新创业大赛从获奖创业项目中遴选有发展前景且适宜孵化的创业项目批准入驻。

(三)入驻孵化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签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入驻协议》。

(四)学生办理企业和工作室入驻手续,落实经营场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享受的服务及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业中心为入驻企业和工作室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入驻企业和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

(二)为学生提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三)保持中心整洁卫生的环境,保证用水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按规定时间进入和离开办公场所。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学生,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入驻的企业和工作室需缴纳500元保证金,用于办公设施的维护、损坏及维修。

第五章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退出

第八条 企业入驻创业中心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经中心考核符合延期孵化条件的,可延期1年。

第九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创业中心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条 认定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中心。

(一)项目中止。

(二)对创业中心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中心继续进行开发。

(五)有转租行为。

(六)申请项目的团队成员因全部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返校经营。

(七)其它必须退出创业中心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20日内,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扣除保证金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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