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21 点击数: 责任编辑:李学桥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高〔2017〕573号)、《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关于印发’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达校字〔2017〕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在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成效,经学校审核认定后所取得的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学生获得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能准予毕业。

第二章 学分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管理单位为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认定单位为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及初审单位为各二级学院。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管理,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有关开放实验、专业类行业培训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项目,项目开展前需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项目审批备案表》,加盖活动组织单位公章后,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凡未经审批备案的活动,一律不予进行学分及工作量认定。

第五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辅导员建立本院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档案(创新创业实践档案按班由辅导员筹建及管理)。

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档案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基础。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之后,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辅导员提交活动成果汇报材料,由辅导员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据此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档案备查。

第三章 学分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各二级学院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受理本院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申请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初审认定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1.学生向辅导员提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和《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登记证》(见附件4)。具体申请工作由其辅导员负责组织;

2.各学院工作小组,依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1),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初审工作;

3.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由二级学院工作小组填报《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与《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登记证》(见附件4)和支撑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4.创新创业教育学院需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档案进行抽查核实,凡属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按考试管理办法处理。同时,对相关辅导员和二级学院在全校范围予以通报,并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记入该学院学年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考核。

5.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信息统计表》抽查核实后,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备案,经备案后的学分认定,方予以生效。

6.创新创业教育学院通过学校网站、学院网站、宣传栏等公开的途径,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登记证》(见附件4)。同一项目(成果)只计最高奖项(层次)对应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认定。

第四章 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教务处每年4月第3周--5月第3周,集中受理毕业年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载工作;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载

1.各二级学院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毕业班辅导员针对所带毕业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登记工作。

2.辅导员需根据毕业生提交的《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登记证》(见附件4)所记录的实践学分取得情况,核对其创新创业实践档案后,如实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创新创业实践》(必修)课程的成绩(采取合格和不合格二级制)。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

1.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足4学分的,该毕业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记为不合格,不颁发毕业证;

2.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达到或超过4学分的,该毕业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记为合格,在符合其他必要条件后颁发毕业证;

3.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达到或超过5学分的,溢出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以用来替代通识选修课学分,由学生按需自主向二级学院工作小组申报替换,二级学院工作小组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申报。最多替换2学分。

4.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登记工作需在两周内完成。学分登记工作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向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提交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结果表(含全部学生汇总表和不达标学生汇总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替换通识选修课学分申请表和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档案等材料。

5.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备案后应及时将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结果表(含全部学生汇总表和不达标学生汇总表)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替换通识选修课学分申请表提交教务处。同时,保留毕业生创新创业实践档案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共青团第二课堂学分由校团委按照《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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